罪犯韩某亮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4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1号
罪犯韩某亮,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6年6月8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4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某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27日止)。
罪犯韩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一万三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某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