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1号

    罪犯韩某亮,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6年6月8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4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某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日交付执行。2019年1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1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27日止)。

    罪犯韩某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一万三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某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