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某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5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5号
罪犯侯某杰,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山西省陵川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9年10月17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侯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56.85万元。侯某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9)苏05刑终1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侯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退赃退赔五十六万八千五百元已履行二万二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某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