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60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4号
罪犯胡某强,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7年2月2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22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六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0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4日止)。
罪犯胡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六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