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4

    罪犯胡某强,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7年2月2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22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六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0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4日止)。

    罪犯胡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六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