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某其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5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2号
罪犯蒋某其,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6刑初9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责令被告人蒋某其退出人民币4434136.58元发还被害单位。蒋某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苏01刑终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蒋某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4434136.58元已履行三万二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