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2号

    罪犯蒋某其,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6刑初9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某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责令被告人蒋某其退出人民币4434136.58元发还被害单位。蒋某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苏01刑终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

    罪犯蒋某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4434136.58元已履行三万二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某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