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9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72号
罪犯李某建,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二年级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8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9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赃退赔人民币四万三千零七十九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四万三千零七十九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