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林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8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6号
罪犯李某林,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整,退赃退赔一百四十五万三千九百四十元。李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苏09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三千元、退赃退赔一百四十五万三千九百四十元已履行二万二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