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8

    罪犯林某洪,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江苏省昆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14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83刑初20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退赃退赔二千八百九十八万六千三百一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1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6日止)。

    罪犯林某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二千八百九十八万六千三百一十元已履行七百七十六万七千四百七十四元五角二分。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