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7

    罪犯林某,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0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