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6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7号
罪犯林某炜,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0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某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林某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某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