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村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1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88号
罪犯刘某村,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6年10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刘某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苏02刑终3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某村的判决部分,同案犯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