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2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25号
罪犯刘某,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8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