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01

    罪犯刘某全,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2019年3月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2021年4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0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某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刘某全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苏02刑终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刘某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某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