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62号

    罪犯陆某东,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2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5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十九万四千七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陆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退赃退赔十九万四千七百元履行五万五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某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