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梅某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0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63号
罪犯梅某强,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2010年6月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2月10日假释期满。
2021年12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梅某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梅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某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