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穆某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1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02号
罪犯穆某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31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29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穆某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0日交付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40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8日止)。
罪犯穆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某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