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3号

    罪犯齐某杰,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3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5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齐某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苏06刑终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齐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某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