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某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70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64号
罪犯沈某文,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文盲,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2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某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沈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某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