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64号

    罪犯沈某,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江苏省滨海县人,文盲,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1年12月27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2刑初6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