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3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68号
罪犯王某,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8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二百三十万履行二十六万。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