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7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77号
罪犯王某杰,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河南省宜阳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2011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
2017年10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8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9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8日止)。
罪犯王某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千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