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03

罪犯王某满,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满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十一万元。王某满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09刑终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7日交付执行。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20日止)。

罪犯王某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一万元已履行七万二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