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荣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6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404号
罪犯王某荣,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5月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退赃退赔六万五千九百。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退赃退赔多人共计六万五千九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