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404

    罪犯王某荣,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江苏省东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5月6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退赃退赔六万五千九百。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苏09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退赃退赔多人共计六万五千九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