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05号

    罪犯谢某林,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江西省赣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1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一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