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某林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0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05号
罪犯谢某林,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江西省赣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11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一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