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78号

    罪犯谢某清,男,1991年3月1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5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05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某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一万零二百五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谢某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一万零二百五十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某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