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96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28号
罪犯薛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辽宁省新民市人,大学本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3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薛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