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79号

    罪犯张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9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十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