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81号

    罪犯张某星,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江苏省太仓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刑初25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张某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000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