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69号

    罪犯郑某福,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2017年3月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1年12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