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福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0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69号
罪犯郑某福,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2017年3月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1年12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