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6号

    罪犯周某伦,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9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