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07号

    罪犯朱某军,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2018年6月19日曾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2021年7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三万二千三百四十九。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三万二千三百四十九元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