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59号

    罪犯单某中,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3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3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某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整;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继续追缴犯罪所涉税款及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单某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涉税款及非法所得已履行一百四十二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某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