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79

    罪犯胡某宗,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31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8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