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仙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5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56号
罪犯李某仙,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浙江省临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
2017年4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81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李某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苏08刑终12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中对上诉人李某仙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4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3日止)。
罪犯李某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