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33号

    罪犯李某中,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570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7090元已履行三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中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