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中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3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33号
罪犯李某中,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8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570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7090元已履行三千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中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