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倪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4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85号
罪犯倪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倪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苏1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倪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