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40号

    罪犯邱某峰,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11刑初7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邱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苏04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邱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