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假建字第2号

    罪犯李浩,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广东省兴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8年3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91刑初5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李浩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苏05刑终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6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3年2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1刑更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7日止)。

    罪犯李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全部已履行。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浩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