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41号

    罪犯孙某华,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6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8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孙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五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