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78

    罪犯汪某陵,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3月26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84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9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汪某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