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某陵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1176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78号
罪犯汪某陵,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3月26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84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某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9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汪某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某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