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35号

    罪犯武某堂,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5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武某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四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9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武某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四百元已履行一万三千五百五十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某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