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武某堂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7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35号
罪犯武某堂,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5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8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武某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四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9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武某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四百元已履行一万三千五百五十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某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