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6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86号
罪犯姚某远,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21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某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姚某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某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