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30号

    罪犯张某春,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3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81刑初7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苏01刑终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