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66号

    罪犯张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

    2018年9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8)苏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2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5日止)。

    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