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7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61号
罪犯朱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2019年1月22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整,继续追缴偷逃的应缴税款四千六百五十九万六千一百一十七元八角九分。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苏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七百万元、追缴各被告人偷逃的应缴税款46596117.89已履行1917634.21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