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某兴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1006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58号
罪犯邹某兴,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2年12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12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某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邹某兴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苏06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邹某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某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