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58号

    罪犯邹某兴,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九监区服刑。2012年12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12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某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邹某兴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苏06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邹某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某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