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提前预判责任不宜过分苛责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洁洁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1713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25日,张某华驾车上班,在进入单位大门时,意外地碾压并致死了一名躺在道闸杆下的老太太赵某清,事情迅速发酵,张某华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华无罪。随后,检察院提出了抗诉,2023年9月21日,该案二审开庭。检方指出在其组织的模拟行车事故侦查实验中,3名驾驶员看见障碍物并停车,4名驾驶员撞上障碍物。该实验结果证明了张某华在案发时确实存在过失。
法院审理:张某华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在驾驶车辆进入单位时,张某华主观上无法预料到自动识别车牌起落架后竟然会有人侧卧在地,而相关人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这种行为,因此,从客观上看,张某华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关于侦查实验,法院审理表示,参与侦查实验的7名驾驶员,其身高、车速、驾驶习惯、驾驶心态以及转弯角度均不同,自动识别车牌起落架前方三名实验人员站立的位置、避让时间亦不完全相同,造成此次侦查实验与案发时张某华的驾驶情况存在差异性。最终,2023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成为大众出行的平常选择,故而交通事故的发生量也随之水涨船高。因此为了更好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我们应当要求驾驶员提高自身驾车素质、完善预防事故措施,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在评估交通事故的责任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车辆在行驶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道路和交通情况,包括道路施工、交通拥堵、车辆故障等状况,尤其是面对人车相撞的案件,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不宜苛求驾驶人员对事故做到提前预判或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