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林诗琦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1579
2024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4)苏01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诗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林诗琦以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受理。
2024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4)苏0102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诗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林诗琦以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