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魏文新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2 浏览次数:1540
关于对罪犯魏文新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魏文新,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5812151534,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黄山头镇老贯溪村一组。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3)苏0114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文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魏文新以其肝硬化(有腹水、出血、肝昏迷)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魏文新符合血吸虫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门静脉高压、腹腔积液,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魏文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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