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白某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2 浏览次数:115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52号
罪犯白某完,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14年10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崇刑二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某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罪犯白某完继续退赃,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相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11刑更18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白某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9月、2018年4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13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判项部分履行4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某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