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52号

    罪犯白某完,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14年10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崇刑二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某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罪犯白某完继续退赃,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相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11刑更18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白某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9月、2018年4月、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13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判项部分履行4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某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