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13号

    罪犯曹某坤,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0年9月10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82刑初1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某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19)苏02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