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春凤,女,1995年2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执行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未执行),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13日、2021年5月12日分别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执行,因曾春凤处于哺乳期,泰州市看守所未予收押。

202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苏12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曾春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志龙、吴华贵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22年4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2刑终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疫情等原因,看守所未对曾春凤收监执行。

2022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苏1202刑更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曾春凤系怀孕妇女,决定对罪犯曾春凤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2年10月8日起)。2023年2月18日,罪犯曾春凤生育一子,其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3)苏1202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曾春凤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3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07刑更2号《收监执行决定书》,以罪犯曾春凤哺乳期到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尚有剩余刑期未执行,决定将罪犯曾春凤收监执行。2024年3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函告本院,罪犯曾春凤已怀孕,未能收监执行。2024年3月27日,曾春凤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审查曾春凤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曾春凤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曾春凤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曾春凤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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