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基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2 浏览次数:76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41号
罪犯陈某基,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9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孽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原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赃物及各被告人在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依法处理,上交国库;作案工具一律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孽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原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赃物及各被告人在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依法处理,上交国库;作案工具一律没收。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