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41号

    罪犯陈某基,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九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4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1刑初9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孽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原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赃物及各被告人在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依法处理,上交国库;作案工具一律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孽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原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赃物及各被告人在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依法处理,上交国库;作案工具一律没收。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